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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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調字第20號
原   告  盧秋香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鑠 間移轉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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