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調字第20號
原 告 盧秋香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鑠 間移轉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