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闕河沮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就被告闕河沮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係於102
年1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然相對人即被告 闕河沮業 於原告
起訴前之100年9月20日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
可憑,相對人即被告闕河沮既於起訴前死亡,揆諸前開規定
,該部分之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