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宜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02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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