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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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張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3月11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第二
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