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王丕智 即錢家小吃部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順地產開發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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