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世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不詳姓名者間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
姓名,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
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