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全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全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全勝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281、136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於民國109年10月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109年4月13日故意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10年7月2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281、136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於109年10月7日確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4月13日故意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0年7月27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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