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巨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