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55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潘敏月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