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永┌───────────────────────────────────────────────────────┐│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5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五││││││││六││├──┼─────────┼─────────┼───────────┼────────┼────────┼──┤│002│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2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五││││││││七││├──┼─────────┼─────────┼───────────┼────────┼────────┼──┤│003│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2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五││││││││八││├──┼─────────┼─────────┼───────────┼────────┼────────┼──┤│004│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1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五││││││││九││├──┼─────────┼─────────┼───────────┼────────┼────────┼──┤│005│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1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六││││││││0││├──┼─────────┼─────────┼───────────┼────────┼────────┼──┤│006│甲○○│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4年12月1日│100,000元│FF二三四六三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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