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80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3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判決第一頁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判決對於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已經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其認定之證據及理由,經核均無違證據及經驗法則,自無不合。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