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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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103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23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時量刑過輕云云。查上訴人犯罪後於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顯有悔意。又其侵占之金額共為新臺幣57萬餘元,原審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應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