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及條件,向告訴人美商 卡文克 雷恩 商標信託公司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豪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復明知其於民國107年10月初某日向中國大陸地區暱稱「 涵涵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賣家,不分品牌,以衣服每件新臺幣(下同)600元、外套每件1,500元、鞋子1,200元、皮帶800元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衣服、鞋子等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
7年10月初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巷○○號住處上網,連結並登入臉書網站後,以「 陳豪 」名義直播,不分品牌均欲以衣服每件900元、鞋子1,500元、皮帶1,
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使不特定之網友得於直播時段留言選購,並提供其蝦皮拍賣帳號「sp4tp654c16」開設之賣場網頁供網友下標購買,而接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得款5萬元。嗣於108年1月4日11時29分許,為警於網路發現上開直播訊息,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衣服1件,以超商取貨方式付款560元(含運費60元),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而予以查扣。再於108年4月2日12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志豪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2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陳志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扣案證物商標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
㈢臉書及蝦皮網站列印資料、蒐證購買商品照片、香港商薈萃
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之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3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E號函暨附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1月25日營清字第1080009541號函暨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5日全管字第0138號函暨附件、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
㈣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英商 布拜里 公司之陳報狀暨後
附之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㈤義大利商固喜歡 固喜公 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
㈥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㈦德商 阿迪達 斯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㈧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㈨法商 紀梵希 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㈩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之鑑定意見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 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授權書。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刑事告訴暨陳報狀暨後附之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刑事陳報狀。
美商 波露羅 蘭公司有限合夥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價報告。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
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自107年10月初某日起至108年4月2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頁至第5頁、偵卷第22頁),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他人商標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㈡被告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
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7,760元,復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和解成立,已賠償告訴人合計100,000元,以及願依約賠償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損失(被告願意賠償3萬元,業於109年10月27日給付10,000元,其餘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給付),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再斟酌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行為固無可取,究非惡性重大之徒,且已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成立,告訴人代理人均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履行上述給付內容,以維護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權益,本院斟酌上情爰併命被告應向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支付賠償金額如附表三所示(給付之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按期還款之負擔,應屬適當【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獲利5萬元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至第5頁、偵卷第22頁),上開款項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故被告已交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犯罪所得7,760元(含員警蒐證購買所給付之價金,見警卷第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未扣案之42,240元(計算式42,240元=50,000元-7,760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成立,並已賠償合計11萬元,業如上述,該金額已超過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可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予被害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至27所示之物,因無法判定為仿冒
商標商品(理由詳見附表二所示),又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違禁物,依法本不得沒收,應於本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發還被告,以保障被告合法之財產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1│義大利商芬│00000000│110/04/30│第044類:衣服等│├──┤迪有限公司├──────┼─────┼────────────┤│2││00000000│110/04/30│第044類:衣服等│├──┤├──────┼─────┼────────────┤│3││00000000│110/04/15│第048類:靴鞋│├──┼─────┼──────┼─────┼────────────┤│4│英商布拜里│00000000│117/02/29│第025類:衣服等│││公司││││├──┼─────┼──────┼─────┼────────────┤│5│義大利商固│00000000│116/08/31│第044類:衣服等│├──┤喜歡固喜公├──────┼─────┼────────────┤│6│司│00000000│118/05/15│第048類:靴、鞋等│├──┼─────┼──────┼─────┼────────────┤│7│瑞士商柏蒂│00000000│119/01/31│第025類:鞋子等│││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8│德商阿迪達│00000000│111/10/31│第044類:衣服等│├──┤斯公司├──────┼─────┼────────────┤│9││00000000│111/10/31│第025類:衣服│├──┼─────┼──────┼─────┼────────────┤│10│法商肯諾股│00000000│116/09/30│第035類:衣服等│├──┤份有限公司├──────┼─────┼────────────┤│11││00000000│113/02/29│第025類:衣服等│├──┼─────┼──────┼─────┼────────────┤│12│法商紀梵希│00000000│118/01/15│第040類:各種男女服飾等│├──┤股份有限公├──────┼─────┼────────────┤│13│司│00000000│118/09/15│第040類:各種衣服│├──┼─────┼──────┼─────┼────────────┤│14│美商第四章│00000000│110/07/31│第025類:衣服等│├──┤股份有限公├──────┼─────┼────────────┤│15│司│00000000│112/01/15│第025類:衣服等│├──┼─────┼──────┼─────┼────────────┤│16│法商路易威│00000000│114/05/15│第025類:衣服等│├──┤登馬爾悌耶├──────┼─────┼────────────┤│17│公司│00000000│111/11/30│第025類:衣服、皮帶等│├──┤├──────┼─────┼────────────┤│18││00000000│117/01/15│第025類:衣服等│├──┤├──────┼─────┼────────────┤│19││00000000│117/06/30│第025類:衣服等│├──┤├──────┼─────┼────────────┤│20││00000000│114/11/15│第025類:衣服等│├──┤├──────┼─────┼────────────┤│21││00000000│117/03/15│第025類:衣服等│├──┤├──────┼─────┼────────────┤│22││00000000│117/02/15│第025類:衣服等│├──┤├──────┼─────┼────────────┤│23││00000000│112/02/15│第016類:包裝盒等│├──┤├──────┼─────┼────────────┤│24││00000000│118/01/31│第025類:衣服等│├──┼─────┼──────┼─────┼────────────┤│25│美商卡文克│00000000│116/06/15│第025類:衣服、腰帶等│├──┤雷恩商標信├──────┼─────┼────────────┤│26│託公司│00000000│110/06/15│第064類:皮帶│├──┤├──────┼─────┼────────────┤│27││00000000│119/10/15│第044類:衣服等│├──┤├──────┼─────┼────────────┤│28││00000000│109/10/15│第040類:衣服等│├──┤├──────┼─────┼────────────┤│29││00000000│117/12/31│第042類:衣服、皮製品等│├──┤├──────┼─────┼────────────┤│30││00000000│118/06/15│第042類:衣服、皮製品等│├──┤├──────┼─────┼────────────┤│31││00000000│118/06/15│第042類:衣服、皮製品等│├──┼─────┼──────┼─────┼────────────┤│32│美商波露羅│00000000│119/09/15│第044類:各種衣服等│├──┤蘭公司有限├──────┼─────┼────────────┤│33│合夥│00000000│119/09/15│第044類:各種衣服等│├──┼─────┴──────┴─────┴────────────┤│備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漏未記載上述編號28商標資料,補充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鑑定報告書(警卷│││【即員警蒐證購得之衣服】││第171頁)│├──┼──────────────────┼───┼────────┤│2│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12件│鑑定證明書(警卷│├──┼──────────────────┼───┤第43頁)││3│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外套│3件││├──┼──────────────────┼───┼────────┤│4│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23件│鑑定報告書(警卷│├──┼──────────────────┼───┤第49頁)││5│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袋子│5件││├──┼──────────────────┼───┤││6│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7│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鑑定報告書(警卷│││││第54頁)│├──┼──────────────────┼───┼────────┤│8│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衣服│21件│鑑定證明書(警卷│├──┼──────────────────┼───┤第42頁)││9│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袋子│10件││├──┼──────────────────┼───┤││10│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11│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衣服│22件│鑑定報告書(警卷│├──┼──────────────────┼───┤第62頁至第63頁)││12│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袋子│12件││├──┼──────────────────┼───┼────────┤│13│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鑑定意見書(警卷│├──┼──────────────────┼───┤第82頁至第84頁)││14│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袋子│1件││├──┼──────────────────┼───┼────────┤│15│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鑑定報告書(警卷│││││第60頁)│├──┼──────────────────┼───┼────────┤│16│仿冒「LV」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鑑定報告(警卷第│├──┼──────────────────┼───┤108頁至第109頁││17│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帶│2件│)│├──┼──────────────────┼───┤││18│仿冒「LV」商標圖樣之盒子│2件││├──┼──────────────────┼───┼────────┤│19│仿冒「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衣服│5件│鑑定報告(警卷第│├──┼──────────────────┼───┤144頁至156頁)││20│仿冒「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皮帶│1件││├──┼──────────────────┼───┼────────┤│21│仿冒「POLO」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鑑定報告(警卷第│├──┼──────────────────┼───┤158頁)││22│仿冒「POLO」商標圖樣之褲子│4件││├──┼──────────────────┼───┼────────┤│23│仿冒「GIVENCHY」商標圖樣之衣服│23件│鑑定報告書(警卷│├──┼──────────────────┼───┤第72頁至第73頁)││24│仿冒「GIVENCHY」商標圖樣之袋子│2件││├──┼──────────────────┼───┼────────┤│25│「BURBERRY」商標圖樣之袋子│11件│未經鑑定,無法證│││││明是否為仿品│├──┼──────────────────┼───┼────────┤│26│「PHILIPPPLEIN」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PHILIPPPLEIN公│├──┼──────────────────┼───┤司不予協助鑑定等││27│「PHILIPPPLEIN」商標圖樣之衣服│17件│情,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108│││││恆鼎智字第59號函│││││(警卷第162頁)│├──┼──────────────────┴───┴────────┤│28│犯罪所得新臺幣7,760元│└──┴───────────────────────────────┘附表三:(民國/新臺幣)┌───┬───────────────┬──────────────┐│期數│支付條件、金額│備註│├───┼───────────────┼──────────────┤│第1期│於109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被告願賠償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3萬元,並已於││第2期│於109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109年10月27日將頭期款項1萬│├───┼───────────────┤元,匯入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第3期│於110年1月31日前給付5,000元│商標信託公司指定之帳戶,其餘│├───┼───────────────┤餘款2萬元,將分期自109年11││第4期│於110年2月28日前給付5,000元│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直至支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