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祐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祐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盧祐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駕駛自用小客車與 邱文吉 駕駛之汽車擦撞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於警方對之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是被告承認犯罪,係在行為經警查知後所為,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之情形下,猶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復肇事致生實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為其初次犯酒後駕車之犯行,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上;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081號被告 盧祐聖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祐聖於民國110年8月5日3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與華隆路交岔路廟口小吃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4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4時50分許,行經民族二路與八德一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與邱文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5時3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盧祐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祐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文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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