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賴陳淑靜
賴智稜 賴資彬 賴秀敏 賴秀文 賴惠仙 賴惠君 賴資源 賴資賢 賴資富 兼上列十人代理人 賴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賴篁山 所持有,賴篁山於民國108年9月4日死亡,系爭股票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共同繼承。今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2月9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月1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
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691C-12D01458│股票│1│1000││││份 有限公司 ││││││├──┼─────┼───────┼───┼──┼───┼───┤│0002│中國鋼鐵股│691C-12Z09361│股票│1│400││││份有限公司││││││├──┼─────┼───────┼───┼──┼───┼───┤│0003│中國鋼鐵股│751C-24D12095│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4│中國鋼鐵股│751C-24D12096│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5│中國鋼鐵股│751C-24D12097│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6│中國鋼鐵股│861C-33ZA3900│股票│1│110││││份有限公司││││││├──┼─────┼───────┼───┼──┼───┼───┤│0007│中國鋼鐵股│871C-34ZA3454│股票│1│451││││份有限公司││││││├──┼─────┼───────┼───┼──┼───┼───┤│0008│中國鋼鐵股│89NX-00000000│股票│1│104││││份有限公司│-9│││││├──┼─────┼───────┼───┼──┼───┼───┤│0009│中國鋼鐵股│90NX-00000000│股票│1│159││││份有限公司│-4│││││├──┼─────┼───────┼───┼──┼───┼───┤│0010│中國鋼鐵股│92NX-00000000│股票│1│83││││份有限公司│-0│││││├──┼─────┼───────┼───┼──┼───┼───┤│0011│中國鋼鐵股│93NX-00000000│股票│1│198││││份有限公司│-7│││││├──┼─────┼───────┼───┼──┼───┼───┤│0012│中國鋼鐵股│94NX-00000000│股票│1│293││││份有限公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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