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進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進榮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貳面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進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三、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0面,均係被告所有,並
供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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