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張陳如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昱順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