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劉瑞興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潘勝富
訴訟代理人  林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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