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劉瑞興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潘勝富
訴訟代理人 林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