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665││├──┼───────────────┼──────────────┼────┼───┼────┼───┤│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654││├──┼───────────────┼──────────────┼────┼───┼────┼───┤│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000000-0││1│482││├──┼───────────────┼──────────────┼────┼───┼────┼───┤│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365││├──┼───────────────┼──────────────┼────┼───┼────┼───┤│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203││├──┼───────────────┼──────────────┼────┼───┼────┼───┤│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357││├──┼───────────────┼──────────────┼────┼───┼────┼───┤│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31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464││└──┴───────────────┴──────────────┴────┴───┴────┴───┘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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