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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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3月3日。│99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20號│第6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74│99年度訴字第1054││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5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74│99年度訴字第1054││判決││號│號││├────┼────────┼────────┤││判決│99年4月6日│99年5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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