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26號
原 告 美朵診所
法定代理人 朱永松
訴訟代理人 白鴻賓
被 告 黃蘭女
訴訟代理人 邱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工商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以釋明其當事人能力,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