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07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維亮 被告 翁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楊維亮及翁雅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由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楊維亮及翁雅琪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維亮、翁雅琪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北煌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北煌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被告北煌公司於10
4年6月23日及103年5月27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嗣依據上開約款內容陸續向原告申請借款2筆:其中一筆為3,0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25日起至106年6月25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39%固定計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一筆為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
3年5月30日起至105年5月30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
3%固定計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關於上開2筆借款之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逾期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分計付,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7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北煌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告等人於104年12月31日與原告簽立增補契約,變更上開第一筆借款到期日為109年11月25日,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固定計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分48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詎料,被告北煌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僅攤還本息至105年2月24日止、105年1月29日止,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前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北煌公司尚積欠2,775,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楊維亮、翁雅琪為被告北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3人則以:對原告請求不爭執,但請求可以分期償還,讓企業有重新運作的機會。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增補契約、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真實。至於被告答辯分期清償云云,並無法律上依據,即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標準││號│├──────┬────┼───────┬────┬───────┬────┤││(新臺幣)│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年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年利率││││││部分││者,超過部分││├─┼──────┼──────┼────┼───────┼────┼───────┼────┤│1│2,415,681元│105年5月25│5%│自105年3月26│0.5%│自105年9月26│1%││││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9││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月25日止││││├─┼──────┼──────┼────┼───────┼────┼───────┼────┤│2│359,586元│105年1月30│9.3%│自105年3月1│0.93%│自105年9月1│1.86%││││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8││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合計:2,775,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