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旺廷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旺廷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詎其竟於105年6月24日前某日」應予補充為「詎其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105年5月13日起至105年6月24日止之期間內某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旺廷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已知悉未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且犯後雖坦承犯行,確仍表示不願拆除本案之違建物等語(見偵查卷第37頁),難認其有悔意;再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違建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95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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