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維亮 被告 翁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利息計算方式期間欄中關於「105年5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