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英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美英不滿毗鄰之 曾枝妹 在桃園市○○區○○路○○號9樓之25住處發出煮飯等聲響,竟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晚間某時許,基於毀損及公然侮辱等犯意,踹擊曾枝妹上址住處外鐵門,致鐵門欄杆凹陷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曾枝妹,並在曾枝妹住處外之公眾得見聞狀態下,以「幹你娘」之語辱罵曾枝妹,貶抑曾枝妹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罪,依同法第314條及第35
7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曾枝妹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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