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旭銘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旭銘羈押期間,自民國─00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旭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