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人 吳旻儒 原名: 吳佩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理人 李禹靚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雷孟書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林泳宏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武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旻儒(原名: 吳佩君 )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條第2款、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於100年7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所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2,234,770元,於101年6月11日提出每月清償10,000元、共8年96期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約為23.77%。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存摺明細資料顯示,101年3月間至5月間之所得平均為每月36,756元,扣除其個人依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
101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之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及與妹妹1人共同扶養每月領有3,000元殘障津貼之母親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之父親已於101年5月24日過世,參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卷附死亡證明書),依據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所示,以國稅局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元計算,聲請人應負擔1,
917元〔(0000-0000)÷2=1,917〕,則聲請人每月可用以清償之金額應為22,949元。聲請人雖陳稱因導遊工作而有支出車資及住宿等成本費用應予扣除,然因未提出任何單據供憑,故無從採計,況縱或屬實得扣除自稱之成本費用後,每月所得平均為28,743元,扣除上揭其個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每月用以清償之金額亦應為14,963元。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為10,000元,實難認已盡力清償,因而未獲本院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裁定認可。為此,聲請人先後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6月11日具狀表示若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認可轉清算程序,是本院裁定於101年8月2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足認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乃於
101年11月8日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債權人均未受分配,有各該卷證可稽。依上說明,故自應為本件免責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㈠按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
研討結果,於更生轉清算程序之情形,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以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是本件於100年7月8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即自此起算至裁定免責前,審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有無固定收入之要件。查聲請人於10
2年1月8日之調查筆錄中稱,101年3月起擔任導遊接待旅行團,謂自裁定開始更生後有工作及收入,認有固定收入,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以,依調查筆錄聲請人自陳每月約為20,917元,扣除個人生活費,以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及母親扶養費每月1,917元(參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則聲請人每月尚餘7,110元【計算式:20917-(11,890+1,917)=7,110】,符合本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要件。
㈡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本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係於100年5月25日具狀聲請更生,是以債務人100年5月25日之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故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98年5月1日至
100年4月30日間之可處分所得餘額如下: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455,610元(計算式:255,000+200,610=455,610)(參100年度消債更卷第
139號卷第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76頁本院訊問筆錄)。而債務人之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費,以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礎,98年度及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100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為10,033元及父母親之扶養費3,833元(參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必要費用總計為358,304元(計算式:11,309×8+11,309
×12+10,033×4+3,833×24=358,304)。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97,306元(計算式:455,610-358,304=97,306)。綜上,因債權人均未受分配,其數額低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97,306元,且普通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免責,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即不應免責。
㈢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為預借現金、3C產
品、直銷產品等消費或不當投資,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支出,有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事由云云。查匯豐、玉山、花旗銀行所提供的消費明細均非在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且尚無其他資料顯示聲請人有消費奢侈商品、服務等事,故無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之事由。㈣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4條第5款之不免責事
由:查債權人並未具體指證聲請清算(聲請更生)之100年5月25日前1年內,聲請人隱瞞清算之原因,而致與其交易者受有損害,則其陳稱聲請人疑有該款不免責事由,自屬無據,且尚無其他資料顯示聲請人有隱瞞致與其交易者受有損害之事,難認聲請人有本條例第134條第5款之事由。
㈤債權人又主張,聲請人擔任導遊工作,主要收入係帶團購
物後收取店家給予之佣金,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未將每月獲得之佣金據實計入收入中,有隱匿收入之行為,其亦未提出擔任導遊支出車資及住宿等成本費用之單據供核實,構成本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7款、第8款不應免責之事由云云。惟上開第8款規定,係指相對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違反提出債權人清冊義務,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相對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該條款之立法理由參照)。查聲請人從事導遊工作,其自陳工作有淡季、旺季之分,每月收入不穩定,每月平均約有20,917元,有民事陳報狀、本院調查筆錄可佐,並提出101年3月至5月之薪資收入證明(參存摺影本)及因工作支付費用之單據。是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及免責程序,所為財產、收入及支出之說明,與上開資料相符,並無隱匿收入,致其財產狀況不明確,或故意於財產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形,債權人未提出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亦未具體指明係何種帳簿或會計文件之下,難認聲請人有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7款或第8款之事由。
四、附帶說明:按「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但依本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0條、第141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受任何清償,如將來聲請人再清償97,306元,且各債權人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按債權表所載之債權比率計算),則屆時聲請人自可依本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債務人之免責,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