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洪明儒律師 張仕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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