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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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即 潘文強 )
台勵福股份設南投市○○○路○○○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十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