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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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4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95年1月11日│4,005元│CT0000000││││公司國內銀行處│公司國內銀行處│││││├──┼─────────┼─────────┼───────────┼─────────┼────────┼──┤│002│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95年1月11日│113,074元│CT0000000││││公司國內銀行處│公司國內銀行處│││││├──┼─────────┼─────────┼───────────┼─────────┼────────┼──┤│003│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5年1月11日│213,639元│AL0000000││││社││││││├──┼─────────┼─────────┼───────────┼─────────┼────────┼──┤│004│台北市景美區農會│中國農民銀行大安分│95年1月11日│138,687元│FAY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