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丙○○上訴人己○○上訴人戊○○上訴人庚○○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徐文祥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