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己○○上訴人戊○○上訴人庚○○右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甲○○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