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丙○○原告己○○原告戊○○原告庚○○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丁○○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攜系爭本票及切結書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