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8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魏里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
⑴、4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⑵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
1月14日、95年7月3日以94年度易字第1312號、95年度簡字第1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並於95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桃簡字第1789好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6年2月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9月12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7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次。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1項第
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偵查案號│所犯法條│宣告刑│││││種類│││││及罪名││├──┼─────┼─────┼────┼────┼────┼─────┼────┼────┼───────┤│1│96年4月16│桃園縣蘆竹│第1級毒│96年4月│桃園縣蘆│ 海洛 因6包│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日晚間7時│鄉海湖村海│品海洛因│16日晚間│竹鄉海湖│含袋(海洛│署96年度│防制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參│││許│湖182號前││7時30分│村海湖│因合計淨重│毒偵字第│第10條第│月又拾伍日。││││所駕駛之車││許│182號前│1.08公克)│2375號│1項施用│││││號W9-7047││││││第一級毒│││││號自用小客││││││品罪│││││車內││││││││├──┼─────┼─────┼────┼────┼────┼─────┼────┼────┼───────┤│2│96年5月1日│省桃附近之│第1級毒│96年5月1│桃園縣蘆│⑴海洛因7│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某時│停車場內│品海洛因│日下午5│竹鄉新興│包含袋(│署96年度│防制條例│││││││時30分許│街69巷口│海洛因合│毒偵字第│第10條第│││││││││計淨重│2635號│1項施用│││││││││0.77公克││第一級毒│││││││││)││品罪│││││││││⑵注射針筒│││││││││││1支。││││├──┼─────┼─────┼────┼────┼────┼─────┼────┼────┼───────┤│3│96年5月1日│省桃附近之│第2級毒│96年5月1│桃園縣蘆│無│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伍月。│││某時│停車場內│品安非他│日下午5│竹鄉新興││署96年度│防制條例││││││命│時30分許│街69巷口││毒偵字第│第10條第││││││││││2635號│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4│96年6月26│桃園縣蘆竹│第1級毒│96年6月│桃園縣蘆│海洛因4包│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日晚間○○○鄉○○ 路某 │品海洛因│26日下午│竹鄉海山│含袋(海洛│署96年度│防制條例││││為警採尿時│友人家中││4時10分│路161巷│因合計淨重│毒偵字第│第10條第││││回溯26小時│││許│旁│0.46公克)│3413號│1項施用││││內之某時│││││││第一級毒│││││││││││品罪││├──┼─────┼─────┼────┼────┼────┼─────┼────┼────┼───────┤│5│96年6月26│桃園縣蘆竹│第2級毒│96年6月│桃園縣蘆│無│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伍月。│││日晚間○○○鄉○○路某│品安非他│26日下午│竹鄉海山││署96年度│防制條例││││為警採尿時│友人家中│命│4時10分│路161巷││毒偵字第│第10條第││││回溯96小時│││許│旁││3413號│2項施用││││內之某時│││││││第二級毒│││││││││││品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