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0三一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0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稱上訴人因好奇而向 曾奎豪 購買槍、彈把玩,但事後心生悔悟,起意將該槍、彈退還,又恐曾奎豪持槍犯案,乃再予取回,顯見上訴人本性善良,殊堪憫恕;何況上訴人到案後,已坦承犯行,並配合警方破獲販賣槍、彈集團,對社會治安之維護已盡棉薄之力,且上訴人之母親及外婆均罹疾病,請從輕量刑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謂第一審判決量刑雖輕,然未審酌上訴人三歲喪父,母親及外婆均罹癌症,有賴上訴人奉養云云,但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徒執陳詞,任意爭辯,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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