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張金榮 (即 張生財 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豪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