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12號
抗 告 人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林銘謙
訴訟代理人  黎禮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嘉敏黃文來林坤亮許獻忠 間給付會
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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