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告 吳朝樟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魏肯堂 被告世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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