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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