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李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088元,專案補償款4,358元,共計18,446元未作繳納。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