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5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9,1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9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