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張居 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虹行即 李雅嵐 、上虹行即 李雅媛 、 李雅玲 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二、被告上虹行商號登記資料及李雅嵐、李雅媛、李雅玲之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