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張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虹行即 李雅嵐 、上虹行即 李雅媛李雅玲 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二、被告上虹行商號登記資料及李雅嵐、李雅媛、李雅玲之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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