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仲慶 即 黃仲慶 、 黃陳錦釵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簿謄本原本。
二、被告黃陳錦釵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