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高政宇 被告 方騏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