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錫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載以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但附表未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利息請求部分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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