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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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2號
原   告  蔡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子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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