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鄭桂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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