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8號
原 告 劉雨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畇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院
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須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前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