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鄭曉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洪文德、 林麗嬌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被
告林麗嬌部分,業經本院民事調解庭於民國105年2月2日調
解成立(本院104年度司中小調字2298號),是原告應另提
出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