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㈡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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